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一条“专业投资者”的定义第(a)至(i)段所指人士:
认可交易所、认可结算所、认可财务机构等。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一条“专业投资者”的定义第(a)至(i)段所指人士:
(1)信托法团担任一项或多余一项信托的信托人,而在该项或该等信托下获托付的总资产不少于$40,000,000。
(2)法团①拥有的投资组合不少于$8,000,000。
②拥有的总资产不少于$40,000,000。
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一条“专业投资者”的定义第(a)至(i)段所指人士:
高净值个人客户拥有的投资组合不少于$8,000,000。投资者拥有该类型的投资产品的投资经验。
对于该投资产品的投资经验大于2年。
最近一年对于该投资产品的交易次数不少于40次。
投资者已经充分了解投资该类型投资产品所存在的风险。
若客户被视为专业投资者时,中富证券有限公司及其持牌代表对于专业投资者(即下述“客户”)需履行某些联管规定及其相关服务要求可获宽免:
有关客户资料
(i)无须确立客户的财政狀况、投资经验和投资目标;
(ii) 无须确保向客户作出的建议或招揽行为是合适的。
客户协议书
无须与客户订立协议书及提供相关的风险披露声明;
委托帐户
(i)在为该客户进行未经该客户特定授权的交易之前,无须取得该客户的书面授权;
(ii)无须解释该项授权及无须每年确认该项授权;
为客户提供资料
(i)无须向客户提供有关该中介人及代表该中介人的雇员和其他人士的身份和受雇狀况的资料;
(ii)在为客户进行交易后,无须尽快向该客户确认有关该宗交易的重点;
(iii) 无须向客户提供关于纳斯达克-美国证券交易所试验计划的资料文件。
投资者分类
在执行“认识你的客户”程序时,无须评估客户对衍生工具的认识,并无须根据客户对衍生工具的认识将客户分类。
披露销售相关资料
如向客户分销投资产品,无须在销售前或在销售时向该客户交付以下资料:
(i)持牌人或注册人以何种身份(主事人或代理人)行事;
(ii) 持牌人或注册人与产品发行人的联系;
(iii)披露有关金钱收益及非金钱收益的资料;
(iv)概括地说明持牌人或注册人向客户提供费用及收费折扣的条款及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