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投資者資產要求

  • 機構專業投資者

    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第一條“專業投資者”的定義第(a)至(i)段所指人士:

    認可交易所、認可結算所、認可財務機構等。
  • 法團專業投資者

    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第一條“專業投資者”的定義第(a)至(i)段所指人士:

    (1)信託法團

    擔任一項或多餘一項信託的信託人,而在該項或該等信託下獲託付的總資產不少於$40,000,000。

    (2)法團

    ①擁有的投資組合不少於$8,000,000。
    ②擁有的總資產不少於$40,000,000。

  • 個人專業投資者

    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第一條“專業投資者”的定義第(a)至(i)段所指人士:

    高凈值個人客戶擁有的投資組合不少於$8,000,000。

投資經驗及風險認識

  • 投資者擁有該類型的投資產品的投資經驗。

  • 對於該投資產品的投資經驗大於2年。

  • 最近一年對於該投資產品的交易次數不少於40次。

  • 投資者已經充分了解投資該類型投資產品所存在的風險。

專業投資人可享服務

    若客戶被視為專業投資者時,中富證券有限公司及其持牌代表對於專業投資者(即下述“客戶”)需履行某些聯管規定及其相關服務要求可獲寬免:

  • 有關客戶資料

    (i)無須確立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和投資目標;

    (ii) 無須確保向客戶作出的建議或招攬行為是合適的。

  • 客戶協議書

    無須與客戶訂立協議書及提供相關的風險披露聲明;

  • 委託帳戶

    (i)在為該客戶進行未經該客戶特定授權的交易之前,無須取得該客戶的書面授權;

    (ii)無須解釋該項授權及無須每年確認該項授權;

  • 為客戶提供資料

    (i)無須向客戶提供有關該中介人及代表該中介人的僱員和其他人士的身份和受僱狀況的資料;

    (ii)在為客戶進行交易後,無須盡快向該客戶確認有關該宗交易的重點;

    (iii) 無須向客戶提供關於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的資料文件。

  • 投資者分類

    在執行“認識你的客戶”程序時,無須評估客戶對衍生工具的認識,並無須根據客戶對衍生工具的認識將客戶分類。

  • 披露銷售相關資料

    如向客戶分銷投資產品,無須在銷售前或在銷售時向該客戶交付以下資料:

    (i)持牌人或註冊人以何種身份(主事人或代理人)行事;

    (ii) 持牌人或註冊人與產品發行人的聯繫;

    (iii)披露有關金錢收益及非金錢收益的資料;

    (iv)概括地說明持牌人或註冊人向客戶提供費用及收費折扣的條款及細則。